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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与技术秘密侵犯有何异同?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2日 来源:深圳商标咨询律师
[导读]:专利侵权和技术秘密侵犯都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但两者在保护对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比分析这两种侵权行为,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说明。

专利侵权与技术秘密侵犯有何异同?

1.保护对象不同: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其权利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而技术秘密则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2.构成要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这意味着只要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就构成了专利侵权。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这表明技术秘密侵犯除了需要存在未经授权使用外,还要求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

3.法律责任有所区别: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而对于技术秘密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优先权期限是多久?

专利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同样地,对于国内申请而言,如果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也可以享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虽然专利侵权与技术秘密侵犯都属于知识产权侵害范畴,但在具体表现形式、构成要素以及追责方式上存在着显著差别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准确区分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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